近日,一起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名年仅13岁的女孩自称曾遭两名男子性侵,当地警方在立案调查4个月后却作出撤案处理,理由竟是“双方自愿”。这一处理方式不仅令受害人家属难以接受,也在法律界和公众中激起强烈质疑——面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所谓的“自愿”在法律上是否成立?警方的撤案决定是否合理?

事件回顾:13岁女孩指控遭性侵,案件曾被立案

据受害者家属反映,2024年夏季,内蒙古某地一名13岁女孩向家人哭诉,称自己遭到两名成年男子性侵。家属随即陪同女孩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接到报案后,依法受理并立案侦查,对受害人进行了询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提取和固定。

然而,令家属始料未及的是,在案件立案调查整整4个月后,警方突然通知家属,决定对该案予以撤案处理。警方给出的理由让家属震惊——“经调查,双方系自愿发生关系,不构成犯罪”。

“我女儿才13岁,还是一个未成年人,怎么可能有真正的‘自愿’?这个说法我们无论如何无法接受。”受害女孩的家属在接受采访时情绪激动地表示。家属称,警方在作出撤案决定前,并未就相关法律问题向他们作出充分解释,也未告知他们可以申请复议或寻求检察机关监督的途径。

法律审视:未满14周岁幼女,法律不承认“自愿”

这起事件的核心法律争议点在于:一名13岁女孩的“性同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法律明确规定,无论幼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这一规定基于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缺乏对性行为的完整认知能力和判断力,法律不承认其具备“性同意”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法律常识。”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刑事律师刘明(化名)向记者表示,“刑法之所以设置这一绝对保护条款,就是为了杜绝任何以‘自愿’为借口侵害幼女的行为。警方的‘双方自愿’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甚至可以说是对法律规定的严重误读。”

刘律师进一步分析指出,即便涉案男子声称不知道女孩的实际年龄,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与明显是未成年人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行为人负有核实对方年龄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警方回应尚存疑,案件走向受关注

记者尝试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但截至发稿时尚未获得明确回应。不过,有知情人士透露,警方撤案可能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女孩未能在第一时间提供完整的证据链;二是涉案男子在调查中坚称双方系“恋爱关系”,女孩也曾在笔录中作出过某些模糊表述。

然而,法律界普遍认为,即便存在上述因素,对于涉及未满14周岁幼女的案件,警方仍应坚持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达到起诉标准,应由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判断,而非由侦查机关擅自撤案。”一位基层检察官指出。

目前,受害者家属已向当地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部门寻求帮助,希望通过法律监督途径推动案件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同时,家属也透露,女孩在案发后出现明显的心理创伤症状,已接受心理干预治疗。

追问与反思: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仍需完善

此案并非孤例。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性侵案件时有发生,部分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处理方式也引发过类似争议。此次内蒙古13岁女孩案再次暴露出基层执法中存在的几个突出问题:

其一,部分办案人员对幼女“零性同意能力”的法律规则认识不清,仍以“是否自愿”作为判断标准,暴露出执法素养的短板;其二,受害未成年人因恐惧、羞愧等原因,在案件初期往往难以作出清晰、完整的陈述,容易被误认为“证据不足”;其三,撤案程序缺乏透明度和监督制约,受害人家属的知情权、参与权得不到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一位研究员表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键在于执法者首先要树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理念。“法律已经给幼女筑起了‘绝对保护墙’,执法者绝不能自己把这堵墙拆了。”

记者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后续进展。在真相和责任被厘清之前,公众有理由追问:一面是幼女绝望的哭诉,一面是警方轻率的撤案,这样的“处理方式”,真的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