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因“轻微违纪遭开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某科技公司员工因上班后迟开电脑8分钟、与同事交谈4分钟,被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当场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服,诉至法院。近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需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4.8万元。这一判决再次厘清了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律边界。
事件回放:两个“小动作”换来一纸开除令
2021年3月,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运营专员,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多次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入职后工作表现正常,未受到任何书面处分。
2022年9月某日上午9点,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已到,李某因个人原因直到9点08分才启动电脑进入工作状态。随后,他因一项紧急工作细节,在工位上与邻座同事交谈约4分钟。部门主管在巡视时留意到这两件事,认为李某不仅未按时投入工作,还在工作时间闲聊,属于典型的违纪行为。当天下午,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办理离职手续。
仲裁与诉讼:从驳回到改判
李某认为公司处罚过重。他辩称,自己仅迟开电脑8分钟,且在随后即开始工作;与同事交谈的内容与工作相关,并非闲聊。公司则表示,规章制度明确禁止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李某的行为属于长期工作散漫的表现,公司有权从严处理。双方各执一词,李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阶段,仲裁委认为公司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
李某不服,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李某当天存在上述行为,未能证明其存在多次同类违纪记录,也未能证明该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或严重后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证明员工的行为达到“严重”程度。李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但情节显著轻微,公司直接予以开除,处罚明显失当。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万元。公司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透析:比例原则下的用工管理
本案的焦点在于,用人单位能否以“迟开电脑8分钟+交谈4分钟”为由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并直接开除。北京某劳动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律师分析指出,劳动法语境下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非企业可以随意认定的概念。根据司法实践,法院通常从行为性质、后果、频次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合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轻微过失直接开除,违背了比例原则——处罚必须与过错相当。对于首次出现且未造成实质影响的行为,公司应先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较轻处分,而不是直接‘一开了之’。”
此外,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公司《员工手册》中关于“严重违纪”的条款描述存在模糊性,未明确列明达到何种频次或后果才构成“严重”,这给公司随意解释和滥用解除权留下了空间。专家建议,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在合法前提下尽量细化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和对应处分等级,避免笼统、宽泛的表述。
社会启示:用人管理不能任性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近年来,因员工迟到几分钟、工作间隙接打电话、未及时回复工作消息等“小过错”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纠纷屡见不鲜,不少案件最终都以企业败诉告终。这些判决传递出清晰的司法信号: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能以“严管”为名行“任性”之实。
对于劳动者而言,本案也提醒每一位职场人:即便最终获得法律支持,仍需遵守基本劳动纪律,避免因小失大。而对企业来说,完善制度、合规管理、分级处罚,才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久之策。案件尘埃落定,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平衡,仍需要在一次次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校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