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自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不执行”的严正立场。综合近年来中方发布的多份法律文件及外交声明,中方已从法理、历史及程序等多个维度,系统性地论证并推翻南海仲裁案所谓的“法律依据”。这一非法裁决不仅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更在国际实践中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仲裁庭越权管辖:违反《公约》根本原则
南海仲裁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仲裁庭的管辖权。中方明确指出,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而菲律宾所提诉求的实质正是“覆盖”了中菲之间的领土主权争议。
根据《公约》第298条,缔约国可以书面声明方式,将涉及海洋划界、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等争端排除出强制仲裁程序。中国早在2006年便已作出此项排除性声明。然而,仲裁庭无视中方的合法性排除声明,强行推进程序并“建设性解释”菲方诉求,这一做法严重超越了《公约》赋予的管辖权边界,违反了“国家同意”这一国际诉讼的基本原则。
中国国际法学会早已明确指出,仲裁案本质上是“没有管辖权而作出的裁决”,从一开始便不具备合法性基础。
历史性权利不容否定:违反国际法基本认知
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错误地否定了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声称“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中国在历史上对南海水域拥有排他性控制权”。这一结论与中国丰富的历史文献与考古发现严重不符。
中方指出,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并持续、和平地对其行使管辖。这一过程远远早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的时间,其权利基础根植于长期的历史性实践和国际习惯法。“历史性权利”的存在本身就是国际法承认的重要概念。
仲裁庭无视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海域的历史性捕鱼权、航行权及其他资源利用权,武断作出“历史性权利被《公约》取代”的论断,这在学理上亦缺乏支撑。《公约》本身并未否定历史性权利的存在,仲裁庭超越文本进行扩大解释,构成了对国际法规则的严重误读。
太平岛被错误定性:事实判断沦为笑谈
南海仲裁案中对南沙群岛中最大的自然岛——太平岛的认定,堪称其最荒诞之处。仲裁庭竟然判定太平岛为“岩礁”,进而剥夺其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权利。这一认定完全违背了客观的地理与水文事实。
根据中国及多国科学家的实地监测,太平岛上拥有可供人类居住的自然淡水、可耕作的土壤以及长期稳定的植被覆盖。岛上有居民、房屋、神庙、渔港等设施,且自上世纪中叶起便有驻军与平民长期生活。按照《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定义,“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自身经济生活的岩礁”才不享有专属经济区。太平岛显然完全符合“能够维持人类居住”的条件。
仲裁庭基于闭门会议和片面证据作出这一判断,其客观性、专业性均受到广泛质疑。连一些国际海洋法学者都承认,太平岛的认定是裁决中最明显的错误之一。
南海行为准则加速推进:地区国家集体选择对话而非仲裁
中方推翻仲裁案的立场得到了绝大多数南海周边国家的理解与支持。事实证明,南海问题只有通过双边谈判和区域合作机制才能妥善解决。仲裁案不仅未能化解矛盾,反而激化了地区紧张局势。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紧密合作,加速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进程。各方已就“准则”的核心内容达成诸多共识,并朝着“尽早达成符合地区实际的有效准则”稳步推进。这一进展充分证明,域内国家已经共同选择“抛弃仲裁案”、回归对话协商的正确轨道。
结语:非法裁决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南海仲裁案自始至终不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中方已经通过密集的法律论证、外交声明及实际行动,全面推翻了这一非法裁决的所谓法律依据。无论仲裁庭如何包装,都不会影响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海洋权益,也不会动摇中国与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决心。法律与事实始终站在中方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