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旨在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促进依法行政,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顶层设计层面迈出重要一步。
聚焦程序规范,明确权责分工
《若干规定》全文共10条,内容精炼、指向明确。其中核心亮点之一是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依法处理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以及向国务院反映的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行政复议监督申请。这一授权既体现了法治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也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更为畅通的救济渠道。
据了解,过去在行政复议实践中,部分案件因涉及层级较高、法律关系复杂,处理程序缺乏统一规范。此次《若干规定》的出台,有效填补了这一制度空白,明确了国务院法治部门在接收、审查、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及监督申请中的职责边界,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在法定框架内得到公正、高效的处理。
强化协调联动,推动争议实质性化解
除了程序层面的规范,《若干规定》还特别强调“源头治理”与“多元化解”的理念。规定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要加大行政争议先行化解、调解、和解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国务院法治部门组织开展调解工作,推动将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
这意味着,未来在涉及国务院层面的行政复议案件中,调解与和解将被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通过行政机关与申请人的良性互动,力争在复议程序内实现案结事了,减少诉讼增量,降低行政成本,同时提升人民群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满意度。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若干规定》将调解作为行政复议的前置和贯穿始终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枫桥经验’在行政争议化解领域的创造性运用。这不仅能缓解司法系统的压力,更有助于从根源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背景深远: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配套之举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配套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扩大了受案范围、优化了审理程序、强化了监督功能,对各级政府特别是国务院层面的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国务院办公厅此次印发的《若干规定》,正是针对国务院自身作为复议机关的特殊性,量身定制了操作细则。它既回应了实践中“国务院复议程序不透明、效率不高”等社会关切,也为地方各级政府开展复议工作提供了示范和参照。
意义与展望: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再上新台阶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若干规定》的施行,将产生三方面深远影响:其一,通过明确授权与程序规范,进一步提升了国务院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其二,通过强化调解和解机制,真正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避免“程序空转”;其三,通过压实地方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责任,倒逼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可以预见,随着《若干规定》的落地实施,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将迎来更加法治化、规范化、高效化的新阶段。国务院法治部门也将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配套工作机制,努力将行政复议打造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