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良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对被告人李春良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李春良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4年,被告人李春良利用担任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司长、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亿余元,其中8800余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此外,李春良在2014年至2024年间,利用其退休前担任国家林业局副局长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680万元。这些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认定:依法从重判处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同时,李春良在退休后继续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院指出,李春良受贿行为大部分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严重破坏了林业和草原系统的政治生态,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鉴于李春良在接受调查期间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应予严惩。

案件警示:反腐永远在路上

李春良案再次表明,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作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的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春良本应恪尽职守,守护国家生态安全和自然资源,却在权力和利益的诱惑下迷失了方向,将公权力异化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最终身陷囹圄,付出沉重代价。

李春良的落马也反映出,林业和草原系统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同时,也要加强对退休领导干部的管理,防止利用原职权影响力谋取私利的行为。

法律链接:关于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其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春良案的公开宣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正义。此案告诫广大党员干部,务必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坚守廉洁自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