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就资源回收领域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的个人所得税预缴政策,以及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延续执行作出明确规定。两项政策分别自2026年7月1日和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服务,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同时继续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

一、报废产品“反向开票”个人所得税减按0.25%预缴

公告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对其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照0.5%预缴。其他服务与征管规定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执行。

所谓“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是指资源回收企业在收购自然人报废产品时,通过发票、资金流、物流三者信息匹配的方式,向出售者反向开具发票。这一模式解决了长期以来自然人出售报废产品无法开具发票、税收征管难以到位的痛点。此次将年销售额60万元以下部分的预征率从0.5%降至0.25%,直接降低了小微散户的税收负担。

业内人士分析,这一政策精准惠及广大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个体从业者。以年销售额60万元为例,适用0.25%税率可节省个税1500元。同时,60万元门槛的设置兼顾了税收公平与征管效率——既对大多数小额散户给予优惠,又对大额交易保持原有税率,防止税收流失。此举将有助于进一步激活资源回收产业链,推动“反向开票”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更顺畅落地。

二、居民换购住房个税退税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

公告第二部分明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3号)规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服务与征管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1号)执行。

这意味着,此前于2025年底到期的换购住房个税退税政策获得延续,且执行期延长至2027年底。根据原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重新购房,可申请退还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退税金额根据新购住房金额与出售住房金额的比例计算: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出售金额的,全额退税;小于的,按比例退税。

“这一政策延续传递了稳定市场预期的明确信号。”房地产研究人士指出,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通过退税降低换房成本,有助于激活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联动。需要提醒的是,纳税人应在出售住房后1年内完成购房,且新购住房须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包括同城不同区),方能享受退税优惠。

三、政策叠加释放积极信号

两项个人所得税征管事项的明确,体现了税收政策在服务国家战略和民生需求方面的精准发力。一方面,针对资源回收行业,通过降低预征率、优化征管方式,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延续换购住房退税政策,持续释放支持合理住房需求的信号,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各级税务机关将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和系统升级,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税务部门也提醒相关纳税人,注意政策生效时间和适用范围,依法合规办理纳税申报和退税申请。

业内人士认为,两项政策均聚焦“精准调控”与“便利征管”,在降低纳税人负担的同时,兼顾了税收公平和征管效能。随着政策落地实施,预计将对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稳定住房消费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