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女子实习期上高速追尾身亡,家属向男友索赔66万余元”的新闻近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场原本甜蜜的驾车出行,最终演变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而“副驾男友全程睡觉”这一细节,更让这起交通事故背后的责任划分问题成为舆论焦点。

事故经过:实习期上高速,追尾酿惨剧

据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某日,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不久、尚处于实习期的女子李某(化名)驾驶私家车,载男友王某(化名)从外地返回。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后,李某因驾驶经验不足,与前方车辆未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在遇到前方车辆减速时反应不及,导致车辆追尾前方正常行驶的货车。

事故造成李某所驾车辆严重受损,李某因伤势过重,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仍不幸去世。副驾驶座上的王某因系有安全带,仅受轻微伤。事后调查显示,事故发生时,王某正在副驾驶座位上睡觉休息,未能对李某的驾驶状态给予任何提醒或帮助。

家属索赔:男友未尽提醒义务应担责

李某的家属认为,王某作为李某的男友,明知李某处于实习期、上高速公路驾驶经验不足,却仍然放任其单独驾驶,且在副驾驶座位上全程睡觉,未尽到提醒和监督义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家属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万余元。

在庭审中,李某家属的代理律师指出,王某在事发前明知李某驾驶技术生疏、不熟悉高速公路驾驶规则,却未主动提出换驾或寻找其他替代方案。更重要的是,在行车过程中,王某“全程睡觉”,未能履行乘员最基本的提醒义务,这种消极不作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男友辩称:自己并非驾驶员,法律未规定必须醒着

面对李某家属的索赔要求,王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并非车辆驾驶员,对于车辆的实际操控没有任何决定权。对于李某的驾驶行为,自己无法进行干预,加上长途劳累才在副驾驶上休息,并没有违反任何交通法规或安全规范。

王某的代理律师补充表示,王某在事发时同样处于“无驾驶能力”的状态,法律规定并未强制要求副驾驶座位的乘员必须保持清醒。此外,车辆的驾驶权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由驾驶人本人承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李某的驾驶失误,故王某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是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自身的驾驶行为负责。

本案中的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处于实习期、驾驶经验不足,却仍选择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并最终因操作不当导致追尾事故。这一损害结果的发生,根源在于李某自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与王某在副驾驶座位上休息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

法院同时指出,现有法律并未规定同车乘员必须保持清醒和监督驾驶人驾驶行为的法定义务。王某在此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危险的加害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最终以“损害后果主要由驾驶人自身过错所致,原告未能举证被告存在加害行为或法定义务违反”为由,判决驳回李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专家观点:警惕“实习期上高速”法律红线

此案引发舆论对“实习期上高速”话题的热议。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本案中,李某在实习期独自上高速,本身已经违反此项规定。

法律界人士提醒,道路安全法规中的“实习期”规定,并非形式上的建议,而是基于大量事故数据总结出的安全红线。驾驶技术不成熟、应急反应不足,是实习期驾驶人最常见的安全隐患。乘坐副驾驶座位的陪同人员,也应当主动履行监督和提醒义务,而非放任实习期驾驶人独自应对复杂路况。

结语

这起悲剧再次提醒每一位车主和乘车人:道路安全,容不得半点侥幸。一方面,实习期驾驶人务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勿高估自身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同车乘员,尤其是陪同人员,也应当保持清醒、尽到提醒义务。生命只有一次,别让“以为没事”成为永远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