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恋爱未果”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男子李某为追求女子王某,花费3.2万元购买一枚钻戒作为礼物,但遭到王某明确拒绝后,李某要求返还钻戒未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目前,当地法院已受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王某应返还钻戒或折价赔偿2.8万元。
事件回顾:钻戒示爱遭婉拒
据知情人士透露,李某与王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李某对王某一见钟情,随即展开热烈追求。交往一个月后,李某认为时机成熟,在某知名珠宝店选购了一枚价值3.2万元的钻戒,并在一次约会中郑重送给王某,希望以此表达诚意,确立恋爱关系。
“他当时说得很动情,说希望我能接受这枚戒指,给他一个机会。”王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当时出于礼貌收下了戒指,但并未给予明确承诺。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王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明确拒绝了李某的追求,并表示愿意归还钻戒。
然而,当李某要求返还时,王某却称钻戒是“赠予物”,且自己已佩戴过多次,不同意原物返还,只愿意补偿部分金额。双方协商多次无果,李某一气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钻戒或等额赔偿。
法院判决:大额赠予目的未达成,应予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赠送钻戒的行为属于普通赠予还是附条件的赠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予合同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或经过公证的赠予除外。同时,若赠予以结婚或确立恋爱关系为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予人有权要求返还。
法庭查明,李某购买钻戒前后曾多次向王某表达“以结婚为目的”“希望长期交往”等意愿,王某对此明知。而钻戒价值高达3.2万元,远超普通朋友间礼尚往来的合理范围。综合双方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法院认定该赠予行为表面上是“追求礼物”,实质上是附带了“建立恋爱关系乃至结婚”的明确条件。现王某明确拒绝交往,条件未成就,李某有权撤销赠予。
考虑到钻戒已被佩戴使用,存在一定损耗,且王某本人无恶意占有之意,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钻戒实物,若无法返还,则按评估价2.8万元折价赔偿给李某。目前,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专家解读:恋爱赠予≠无条件赠予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网友广泛讨论。有人支持李某:“花几万块追人,没成还不还钱,说不过去。”也有人认为李某不够大度:“送出去的东西还要回去,格局太小。”
对此,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律师分析指出,恋爱期间男女互赠财物,法律上需区别对待。普通节日礼物、日常消费等属于无附条件赠予,通常不予返还;但像钻戒、汽车、房产等大额财物,一般会结合当事人意思表示,认定为附条件赠予或婚约财产。若恋爱关系未能建立或破裂,赠予方可主张返还。
“本案判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男子追求未果,女方不应无端占有对方大额财物。”张律师同时提醒,追求者送礼应量力而行,接受者也应谨慎对待贵重礼物,避免日后纠纷。
结语
钻戒虽美,情意更贵。这场“追爱未果”引发的官司,不仅是一堂法律课,更折射出现代婚恋中金钱与感情的边界问题。在法治社会,无论是浪漫追求还是日常交往,都应在法律框架内相互尊重、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