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离婚六年却被追讨前夫债务”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家住江苏南京的刘女士在离婚整整六年之后,突然接到法院传票,被要求与前夫共同偿还一笔20万元的借款。这让刘女士深感困惑与愤怒:“离婚六年了,这笔债务跟我有什么关系?哪来的夫妻共同债务?”
事情还要从六年前说起。2017年,刘女士与丈夫张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离婚手续顺利办理。此后,刘女士带着孩子另居生活,与前夫鲜有联系。然而今年5月,她突然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债权人李某起诉她和前夫张某,要求两人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
刘女士了解后得知,这笔借款发生在2018年,也就是离婚后的第二年。借款人李先生称,2018年张某以做生意周转为由向他借款20万元,当时张某声称资金用于家庭经营,并承诺会与妻子共同偿还。如今张某生意失败无力还款,李先生便将张某和刘女士一并告上法庭。
“离婚六年了,他的债务跟我有什么关系?我根本不知道他借了钱,也从没见过这笔钱进过我的账户。”刘女士在法庭上激动地表示。她向法官提供了离婚协议、户籍信息、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二人早已解除婚姻关系,且离婚后各自经济独立、没有共同生活。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六年后的债务,是否仍可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中,债务发生在离婚之后,显然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法律专家指出,《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的时间界限: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债务,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离婚后,双方在法律上已无夫妻身份,各自独立的债务应由各自承担。即便借款人在借款时声称“用于家庭”,但若借条上并无配偶签字,且无证据证明配偶知情、受益,那么该债务对离婚后的配偶不产生约束力。
类似案例此前也有发生。2021年,北京一名女子离婚后多年被前夫的债主起诉,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对前妻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债务发生在离婚后,且无证据证明前妻参与或受益。2022年,广州一名女子离婚后三年,发现前夫以“夫妻共同名义”对外借款,法院同样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回到刘女士的案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向李某借款的时间在刘女士与张某离婚之后,且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对该笔借款知情、同意或受益。因此,该债务属于张某个人债务,刘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对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离婚六年,前任债务找上门”,这起案件给公众提了个醒:离婚后,双方务必彻底清理财产和债务关系,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同时,债权人出借款项时也应核实借款人的婚姻状况、配偶意见,避免事后追偿无门。
对于刘女士而言,清白得以证明,但这场官司耗费的时间与精力,仍是无法弥补的遗憾。她也希望自己的经历能警示更多人:离婚不是终点,债务风险可能潜伏多年,唯有法律才是保护自己的最坚实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