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46岁教师脱产读博期间工亡”的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事人李某(化名)原为某省属高校在职教师,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不幸猝死,家属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遭拒后,案件经行政复议及媒体曝光,最终迎来省级人社厅的正式回应。这起案件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生命补偿,更触及了在职人员深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灰色地带。

事件回顾:讲台与书桌之间的生命断裂

李某生前系某高校讲师,从教近20年。2022年,为提升学历及职称,经单位批准,以“定向培养”方式脱产进入外省某211高校攻读博士学位。2023年秋季学期,李某在博士研究生宿舍内突发心源性猝死,年仅46岁。家属悲痛之余,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理由是“因公外出学习期间死亡”,且学习与工作存在直接关联。

然而,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李某在脱产读博期间未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死亡地点为宿舍,非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家属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案件经媒体报道后,舆论迅速发酵,“脱产读博是否属于工作”“教师深造期间权益如何保障”成为争议焦点。

人社厅回应:法理与情理的权衡

近日,涉事省人社厅就本案作出正式回应。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对案件启动再次核查程序,并组织法律专家、工伤保险领域学者进行专题研讨。人社厅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脱产学习”期间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李某虽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关系,但脱产期间实际脱离教学岗位,未提供劳动,其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或“暂停”状态。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前提是“与工作存在因果关系”,而全日制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意外,通常不被视为因工受伤。

不过,人社厅同时强调,已注意到本案的特殊性:李某是经单位同意、为满足职称评定要求而脱产攻读学位,其学习行为与单位的人才培养、职业发展需要密切相关。为此,人社厅正会同教育部门研究相关指导意见,探索将“经单位批准的定向培养期间发生意外”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可行性。回应最后呼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建议高校及教职工通过补充商业保险、完善人事合同条款等方式分散风险。

法律专家:工伤认定需突破“时空限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教授张明(化名)指出,现行工伤认定过于依赖“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难以适应灵活就业、在职学习等新型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脱产”不等于“脱责”——其读博动机与提升原单位教学质量直接关联,若将此类情况完全排除在工伤之外,可能挫伤教职工深造积极性。他建议,人社部门可参照“因工外出期间”条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对经单位批准的学习活动给予“视同工作”的认定。

但亦有基层法律工作者持谨慎态度。一名不愿具名的劳动仲裁员表示,若将脱产学习一律视为工作延伸,可能打开“工伤泛化”的口子,特别是对学习期间发生的疾病、事故难以界定因果关系。他认为,立法层面应明确“因工学习”的定义及时限,而非依赖个案裁量。

社会反响:制度短板呼唤改革

这起案件在社交媒体上引发强烈共鸣。许多高校教师反映,在职读博普遍面临科研压力大、作息不规律等问题,而学校通常仅提供最低限度保障。全国政协委员、某高校副校长王琳此前就曾提案,建议将教师“脱产研修期间”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并建立强制性的学术进修人身意外保险机制。她认为,教师提升学历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教育事业,这种“教学相长”的行为应当获得制度性保护。

截至笔者发稿,李某家属表示已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案件最终走向不仅将决定一个家庭的命运,更将为全国数百万在职深造教职工划出一条法律上的“安全线”。下一步,人社部是否会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值得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