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跨国奢侈品巨头路易威登(LV)起诉国内一家鸭血粉丝店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位于某市老城区的一家名为“LV鸭血粉丝王”的小吃店,因店招、菜单、餐具上使用了与LV高度近似的图案和字母组合,被LV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目前,该案已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引发法律界与餐饮行业的激烈讨论。
事件起因:一碗粉丝与奢侈品牌的“撞脸”
这家鸭血粉丝店开在老城区一条窄巷中,店面不过十余平方米,主营传统鸭血粉丝汤。据店主陈师傅介绍,店铺招牌以黄底黑字的“LV”字母为主体,下方配以“鸭血粉丝王”字样,店内菜单边框、一次性纸碗上均印有类似LV经典老花图案的纹样。“我姓刘,小名就叫‘老刘’,‘LV’就是‘老刘’的缩写,跟那个外国牌子没关系。”陈师傅在采访中强调,自己开店五年,从未想过与奢侈品品牌产生关联,更不知道“LV”是国际知名商标。
然而,LV方面并不认可这一解释。在起诉状中,LV指出,其“LV”字母组合及“老花”图案在中国乃至全球均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列入驰名商标保护范围。被告未经授权在其经营场所、餐具及宣传物料上大量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且店铺名称直接包含“LV”字样,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与LV存在授权、合作或其他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双方激辩:是“标注姓名”还是“搭便车”?
庭审中,双方围绕“LV”是否为通用字母组合、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展开激烈辩论。
原告律师指出,根据《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权。尽管鸭血粉丝店属于餐饮服务,与LV的皮具、服装等商品类别不同,但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被告使用的“LV”及其老花图案与原告商标在视觉上高度近似,且店铺位于商业街区,大量行人及食客均能轻易注意到该标识,客观上利用了原告商誉,属于“搭便车”行为。
被告律师则辩称,店主姓名“刘伟”缩写恰为“LV”,是个人姓名权与缩写的正当使用,并无攀附恶意。此外,店招中的“LV”字体为普通印刷体,与LV使用的特定艺术字体不同;老花图案仅为常见几何纹样,并非LV专属。更重要的是,一家售卖街边小吃的小店与奢侈品品牌在价格、客群、服务档次上差异巨大,消费者不可能产生混淆。
法律界观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有边界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理事、某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明(化名)分析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非商标性使用与侵权边界如何划分。根据《商标法》第13条,对已注册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但前提是“可能产生误导”且“损害其利益”。实践中,法院通常考量被控标识的显著性、知名度、使用意图、实际混淆证据等因素。
“如果店主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确系姓名缩写,且使用时间早于LV商标在中国市场的广泛知名度,或者其使用方式并未在实质上指向LV品牌,则不排除被认定为合理使用。”李教授补充说,“但若其故意模仿LV的黄色底色、特定字体及经典纹样,即便使用自己姓名缩写,也可能构成故意混淆。”
业内专家指出,近年来类似“LV烧烤店”“GUCCI包子铺”等“土味”撞大牌现象频发,一些商家为吸引眼球故意蹭用奢侈品标识,最终面临高额赔偿。例如,2019年“古驰公司诉某某火锅店”案中,被告因在门头使用与GUCCI类似图案并标注“古驰”字样,被法院判赔30万元。
行业反响:小本经营需谨防知识产权红线
事发后,当地餐饮协会负责人表示,该事件给众多中小商户敲响警钟:知识产权保护不应只属于大企业,小商户同样要遵守商标法律。协会已组织普法培训,提醒会员单位在取名、装修、包装设计时避免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知名标识。
截至发稿,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许多市民对案件持观望态度。“我们吃的是味道,又不是商标。”一位常客表示,但她也承认,“如果LV真的赢了,估计附近那些‘LV烤串’‘香奈儿煎饼’都得改。”
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商标侵权纠纷已从传统制造业蔓延至餐饮、零售等民生行业。一碗鸭血粉丝引发的跨国诉讼,或许只是“火出圈”的小店与国际大牌之间矛盾的冰山一角。最终判决如何,不仅关乎一家小店的命运,更将对未来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适用范围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