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惩治力度。

此次修改是"两高"根据近年来资本市场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作出的重要调整。据悉,原司法解释自2012年施行以来,为依法惩治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依据。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呈现出新特点、新趋势,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为此,"两高"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完善。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主要呈现以下亮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修改决定对"内幕信息"的范围进行细化,明确将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纳入内幕信息范畴,同时对于信息是否具有"重大性"的认定标准作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内幕信息提供明确指引。

二是完善"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规则。针对实践中内幕信息形成时间、变化过程的认定难题,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止时间计算标准,强调对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应予以综合认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信息形成过程的时间差逃避打击。

三是降低入罪门槛,加大惩处力度。修改决定适当降低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并明确将"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之一。同时,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也作出了相应调整,进一步提高了法定刑适用幅度,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立法精神。

四是明确"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范围。修改决定扩大了"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的认定范围,不仅包括通过窃取、刺探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还包括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人员,有效打击"老鼠仓"等利用信息优势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是强化单位犯罪责任追究。针对实践中单位实施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情况,修改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不仅对单位判处罚金,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对单位犯罪的有效震慑。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两高"修改司法解释,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资本市场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将进一步织密法网,提高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有效遏制相关犯罪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据悉,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已正式发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依照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审理、办理相关案件,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为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