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彼此付出,分手后却因一笔借款对簿公堂。近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女子小刘向前男友小张借款2万元,事后讨要时,对方竟以“恋爱开销已抵销”为由拒绝还款。法院最终判决小张限期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昔日恋人借钱,写下欠条留凭证
小刘与小张曾是一对情侣,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两人日常开销多由小刘承担。2023年5月,小张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小刘提出借款2万元。出于对感情的信任,小刘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钱款转给小张,小张也出具了一份手写欠条,载明“今借到小刘人民币贰万元整,定于2023年8月31日前归还”,并签名确认。
然而,借款到期后,小张迟迟未予归还。小刘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催讨,小张起初以“手头紧”“再等等”为由拖延,后来干脆不再回复消息。无奈之下,小刘于2024年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庭对峙:借款变“恋爱开销抵销”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小刘提交了欠条原件、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双方催讨借款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据链完整清晰。她表示,两人恋爱期间自己已承担大部分共同开销,这笔借款是独立发生的债务,与恋爱开销无关。
然而,小张的答辩却出人意料。他承认收到了2万元,但辩称当初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这笔钱用于抵销恋爱期间的开销”,因此不应再单独偿还。小张还提出,恋爱期间自己也为小刘花过不少钱,比如请吃饭、送礼物、购买生活用品等,总金额甚至超过2万元。在他看来,这笔钱属于“感情账”,无需另行返还。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恋爱开销不构成抵销事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刘与小张之间存在明确的借贷合意,小张出具了欠条,小刘完成了款项交付,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本案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关于小张提出的“抵销恋爱开销”抗辩,法院认为,恋爱期间产生的日常消费、礼物赠与等行为,属于双方自愿的情感付出,与本案中的借款行为性质不同,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债务抵销。除非双方事先有明确书面约定,否则不能将恋爱开支与借款混为一谈。小张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用借款抵销恋爱开销”的合意,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同时指出,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以“感情账”为由拒绝偿还真实存在的借款,既违背了法律精神,也有损社会公序良俗。
最终判决:限期偿还本息
近日,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小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刘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小张负担。
法官提醒:感情归感情,借钱需谨慎
办案法官表示,此案折射出恋爱期间经济往来的法律风险。近年来,因恋爱分手引发的借贷纠纷呈上升趋势。法官提醒公众,恋爱中的金钱往来应当保持理性:
首先,大额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留痕,并明确款项性质。若属于借款,务必签订书面借条,写明金额、期限、利息等要素;若属于赠与,则无需返还是双方应有共识。
其次,恋人之间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将感情投入与金钱债务混同。分手后的经济账,理应靠法律而非“感情账”来厘清。
最后,对于类似“恋爱开销抵销借款”的说法,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法律不予支持。法官建议,恋爱中的大额支出最好提前沟通清楚,避免分手后“人财两空”。
延伸思考:感情和金钱,如何划定界限?
此案一经报道,迅速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表示:“恋爱是恋爱,借钱是借钱,不能混为一谈。法院判得漂亮!”也有网友感叹:“感情里涉及金钱,还是要白纸黑字写清楚,不然吃亏的还是自己。”
法律界人士指出,恋爱关系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身份关系,恋爱期间的财产往来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规则。夫妻之间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而情侣之间没有。因此,无论是借款、赠与还是共同消费,分手后都可能成为纠纷焦点。
在感情世界里,金钱或许不是最重要的,但一旦涉及借贷,法律的天平会倾向证据充分的一方。无论是谁,在爱情里既要有感性投入,也需保持理性底线,才能避免“人财两空”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