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台风天骑车上班摔伤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宁波某科技公司员工李某在台风“梅花”登陆当天,冒着狂风暴雨骑车上班,途中被大风吹倒摔伤,导致左腿骨折。公司主动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不构成工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维持人社决定。这一结果让不少网友感到困惑:明明是“上班路上受伤”,为什么不算工伤?
事件还原:台风天坚持到岗,却因风大摔倒
2023年9月,台风“梅花”正面袭击浙江沿海地区,多地发布台风红色预警,倡导非必要不外出。李某是宁波某科技公司的技术骨干,公司虽通知员工可灵活安排出行,但李某因手头工作紧急,仍坚持骑电动车上班。
当天上午8时许,李某在骑行途中遭遇强阵风,连人带车被吹倒在路边非机动车道上,导致左腿胫骨骨折。路人报警后,李某被送医治疗。公司得知情况后,认为李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受伤,且受伤原因系恶劣天气这一“不可抗力”,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便主动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门:不属于“交通事故”,不符合法定要件
然而,当地人社部门经过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工伤需满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李某受伤是因为台风天气导致的意外摔倒,并没有发生与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的碰撞,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人社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即使李某本人没有责任,但“被风吹倒”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也不属于法律法规列举的其他城市交通设施事故,因此不具备认定为工伤的基础。
公司起诉法院:法院驳回,维持不予认定
公司对决定不服,认为台风天属于极端自然灾害,员工坚持到岗是出于工作责任心,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密切相关,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社部门的决定。
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近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情形有明确列举,不能随意扩大解释。李某摔倒系个人骑行过程中遭遇强风所致,未涉及任何第三方车辆或设施,事故性质不符合“交通事故”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故”的构成要件。虽然台风天气属于恶劣自然条件,但法律并未将“恶劣天气导致自行摔倒”纳入工伤保护范围。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专家解读:法律有边界,同情不能替代规则
对此,劳动法专家指出,本案的焦点在于“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标准。根据现行法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故”;二是受伤职工不承担主要责任。
“台风天骑车被风刮倒,虽然属于意外,但既不是交通事故,也不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等事故,因此法律上无法认定为工伤。”专家表示,近年来多地曾出现类似案例,如暴雨天行人掉入窨井、雪天滑倒等,人社和司法部门均未予认定为工伤,核心原因在于“事故类型不符合法定要求”。
延伸思考:极端天气上班受伤,权益如何保障?
本案折射出极端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一方面,企业鼓励员工到岗,员工也因责任心而冒险出行;另一方面,法律对工伤的认定有严格边界,并非“上班途中受伤就能算”。
对此,律师建议,极端天气下,企业应优先安排居家办公或调整工作时间,避免员工冒险出行。同时,员工也可为自己购买商业意外险,以补充工伤保险的覆盖盲区。此外,部分地方已出台规定,在政府发布红色、橙色台风预警时,员工因天气原因无法按时到岗的,企业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工资或解除合同。
李某最终只能通过医保和公司赠送的意外险报销部分医疗费,而公司也承担了部分人道主义补偿。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法律保护有边界,但安全意识应无上限。在极端天气面前,人身安全永远应当排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