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老人委托女儿女婿保管养老积蓄引发的财产纠纷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江苏南京一位七旬老太将毕生积蓄31万元交由女儿女婿代为保管,不料次月女婿竟擅自将这笔钱全部转给了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老太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日前,当地法院作出判决:女婿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须全额返还31万元及相应利息。
信任托付:老人将全部积蓄交予女儿女婿
案件当事人张老太今年76岁,早年丧偶,独自将女儿李某抚养成人。女儿婚后与女婿王某共同生活,张老太与女儿一家关系融洽。2023年10月,张老太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担心自己保管现金不安全,经与女儿女婿商量,决定将积攒多年的31万元养老钱交由女儿李某和女婿王某代为保管。双方口头约定,这笔钱随取随用,仅用于张老太的日常生活和医疗开销。
据张老太在法庭上陈述,当时女儿李某和女婿王某均表示愿意代为保管,并承诺“随时可以取用,一分钱都不会动”。出于对女儿女婿的绝对信任,张老太将31万元现金当场交付,未要求出具任何书面凭证。
震惊发现:女婿次月将钱转给前妻儿子
然而,仅仅过了一个月,张老太因突发疾病需住院治疗,便联系女儿李某要求取钱。李某查询夫妻共同账户后发现,账户余额仅剩几百元。经追问,女婿王某承认,自己已于11月初将31万元全部转给了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王小某,用于资助王小某买房。
张老太得知后情绪激动,多次要求女婿王某及其儿子归还钱款,但王某以“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支配”为由拒绝。女儿李某也因与丈夫发生激烈争吵而陷入两难。无奈之下,张老太于2024年1月将女婿王某及女儿李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1万元。
法院判决:保管关系成立,女婿无权处分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老太将31万元交给女儿女婿的行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结合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
法院认为,女婿王某作为保管人之一,在未经委托人张老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31万元转给其与前妻所生之子,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行为既违反了保管合同的约定义务,也侵害了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作为保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女儿李某,虽未直接参与转账,但未尽到共同保管责任,亦应承担相应义务。
此外,法院指出,尽管王某辩称“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笔款项来源为张老太的个人积蓄,并非女儿女婿的劳动收入或家庭经营所得,且保管关系的委托人始终是张老太,因此王某的辩解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张老太31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同时,法院向王某之子王小某发出法律告知,提醒其作为钱款接收人,若拒不配合,可能面临被追索的风险。
专家说法:老人托管财产需“多留个心眼”
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类因家庭成员间财产保管引发的纠纷近年呈上升趋势。法官提醒,老年人将大额财产委托子女保管时,最好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保管方式、用途和取用条件;同时建议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交付,避免现金交付后陷入举证困难。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即使父母与子女之间,也不存在默示的财产处分权。子女代为保管父母财产,性质上属于保管人,无权擅自使用或转赠。若确需使用,必须征得父母明确同意,否则构成侵权。他还特别提示,即便是夫妻共同保管,其中一方单独处分也属于无权处分,另一方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对抗老年人的追索权。
社会反思:别让“信任”成为老人晚年风险
这起案件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感叹“老太信任女儿女婿,换来的却是背叛”。也有声音指出,此案暴露出家庭财产管理中的诸多盲点:很多老人缺乏法律意识,碍于亲情不愿签协议;部分子女则模糊了“保管”与“赠与”的界限,最终导致亲情破裂。
专家呼吁,家庭成员之间无论关系多么亲密,涉及大额钱财时都应明确权责,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隐患。同时,子女应当恪守诚信,尊重父母的财产自主权,让老人安心养老。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张老太告诉记者,虽然钱款尚未完全追回,但法院的判决让她感到了一丝安慰。她希望自己的经历能警示更多老人:晚年保命钱,一定要保管好、看管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