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因房东性骚扰租客引发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房东张某因对女租客李某实施性骚扰行为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事后却拒绝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李某多次交涉无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房东张某须全额退还押金及剩余租金,并赔偿租客相应损失。此案再次敲响租房市场人身权益保护的警钟。

事件经过:骚扰行为触法网

2024年3月,刚毕业的李某通过中介租下了张某位于某小区的单间房屋,租期一年,月租金2000元,押一付三。入住后不久,张某便以“检查水电”“送维修工具”等名义多次在非约定时间进入李某房间,并频繁发送带有暧昧暗示的微信消息。李某明确表示反感后,张某不仅未收敛,反而变本加厉。

2024年5月的一个夜晚,张某酒后以“帮忙疏通下水道”为由强行进入李某房间,趁机对李某实施搂抱、摸胸等猥亵行为。李某奋力挣脱并报警。警方迅速出警,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猥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拒绝退租:租客维权陷入僵局

张某被拘期间,李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立即搬离了该房屋。她向张某提出解除租赁合同、退还押金及剩余八个半月租金共17000元,但张某出拘留所后态度强硬,声称“房子是你自己不住,合同没到期就是违约,押金租金一分不退”。李某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于202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性骚扰致合同无法继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以及相关费用是否应当返还。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张某作为出租人,不仅未能提供安全、宜居的居住环境,反而利用房东身份对租客实施性骚扰,严重违背了租赁合同应具备的“安全居住”基本义务。

法院同时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张某的性骚扰行为导致李某无法继续在涉案房屋内正常居住,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李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张某的租赁合同于2024年5月解除;张某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押金及剩余租金共计17000元;并赔偿李某因搬家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2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张某承担。

法官说法:租房安全不可侵犯

本案承办法官在判后释法时表示:“性骚扰行为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法律红线。房东与租客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出租方不能以‘房屋所有权人’自居而突破法律底线。本案的判决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租客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严格保护,任何侵犯租客人身权益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上的不利后果。”

法官还提醒广大租客,如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固定证据,同时保留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以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社会意义:补齐租房权益保护短板

近年来,长租公寓和私人租房市场不断壮大,但部分房东利用优势地位侵犯租客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案判决不仅为李某讨回了公道,更确立了“性骚扰可成为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的司法实践样本。法律界人士指出,该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对人格权优先保护的立法精神,也警示出租方:出租房屋不仅是财产权利的行使,更伴随着对承租人安全居住义务的承担。

租房市场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法院的一纸判决,为“租得安心、住得放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