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因酒后骑电动车身亡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在网络上引发广泛关注。江苏一名男子与朋友饮酒后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坠入河道身亡,其家属认为同饮者未尽到劝阻和照顾义务,将三名酒友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万余元。这起案件也再次引发公众对于“共同饮酒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热议。
据法院公开的案情显示,死者张某(化名)于2024年某日晚间与三名朋友在饭店聚餐饮酒。当晚10时左右,四人结束聚餐,张某独自驾驶电动车离开。然而,在回家途中,张某连人带车坠入当地一处河道,最终因溺水身亡。经警方调查,事发时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60mg/100ml,属于严重醉驾状态(电动车虽不属于机动车,但在司法实践中,醉酒骑电动车同样可能构成危险驾驶)。调查结论认定,张某系因酒精影响导致判断力下降,操作失控坠河身亡。
随后,张某的家属将当晚的三名同饮者起诉至法院。家属认为,三被告作为共同饮酒者,明知张某已经大量饮酒、处于明显醉酒状态,不但没有及时劝阻其继续饮酒,在散场时更没有尽到安全护送、通知家属或制止其骑电动车回家的义务,对张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面对家属的指控,三名酒友各有说法。其中一人自称当晚滴酒未沾,只是陪同同桌;另外两人则称,张某平时酒量不错且性格固执,散场时他们曾劝他“打车回家或者叫代驾”,但被张某拒绝,他们以为对方没事,便没有强行阻拦。
然而,家属方面坚持认为,同饮者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明知对方饮酒后还要驾车的情况下,即使口头劝阻,也远远不够。“如果当时能拦下他的电动车,或者帮他叫个代驾、报个警,他根本不会出事。”死者家属在诉状中写道。
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饮酒者在某些情况下确实需要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如果事实证明同饮者未对明显处于醉酒危险状态的人进行合理的看护、护送、提醒或制止其从事高风险行为,就可能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被认定为存在过错,从而需要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酒后骑电动车的高度危险性,自陷风险系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三名共同饮酒人明知张某饮酒后却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驾驶电动车,亦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决三名被告合计承担各项损失总额中约12%的赔偿责任,即约12万余元,由三人依各自情节按份承担。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引发意外伤亡导致家属索赔的案例并不鲜见。从“酒驾身亡同桌赔钱”到“酒后溺亡宴请方担责”,司法实践中已经逐步形成了对于“酒桌责任”的共识:饮酒本身是个人自由,但当一个人因醉酒处于危险之中时,同桌者不能“置之不理、一走了之”,否则可能面临法律上不利的后果。
此次判决结果不仅是一次法律责任的厘清,更是一次社会警示——酒桌上推杯换盏之余,请别把“安全护送”这四个字当做可有可无的客套话。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酒后的一程路,可能就是生与死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