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一家餐饮店老板李某某因让朋友15岁的儿子到店里帮忙“干零活”,被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并处以1万元罚款。此事在当地引发热议,不少市民为老板“喊冤”,认为只是帮朋友忙,并未真正雇佣未成年人,不应被罚。劳动监察部门回应称,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无论是否支付报酬,均涉嫌违法使用童工,法律面前不存在“好心免责”。

据了解,李某某在市区经营一家中型餐馆,生意尚可。今年暑假期间,他的朋友张某某找到他,称15岁的儿子小张放假在家无所事事,希望让其到李某某店里“锻炼锻炼”,顺便赚点零花钱。李某某碍于情面,便答应让小张来店里帮忙,主要工作是端菜、擦桌子、扫地等轻体力活,每天工作约4小时,并按照每天50元的标准给予“零花钱”。李某某表示,自己并未将小张视为正式员工,也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或登记在册,纯粹是帮朋友一个忙。

然而,这样的“帮忙”并未持续多久。大约一周后,有顾客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称该餐馆涉嫌使用童工。劳动监察执法人员随即前往该餐馆进行调查。在询问过程中,小张承认自己在店里帮忙并收取了报酬,李某某也承认了相关事实。执法人员随后调取了监控录像和店内记录,确认小张确实在店内从事了与餐馆经营相关的劳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对“童工”的界定并不以是否签订合同、是否发放工资为唯一标准,而是以是否形成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为判断依据。在本案中,小张虽只有15岁,但他在李某某的餐馆内从事了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与餐馆的正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李某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童工。

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鉴于小张在店内工作未满一个月,劳动监察部门最终对李某某处以1万元罚款,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童工行为,同时要求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李某某对此处罚表示不解。他称:“我只是让朋友的孩子来帮帮忙,又不是正式雇他,也没有强迫他干活,怎么就成了使用童工?我这完全是出于好心。”小张的父亲张某某也为朋友叫屈,认为处罚过于严厉。然而,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指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形式的“好心”都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借口。该负责人强调:“即便家长同意,老板声称是帮忙,只要孩子从事了有报酬的劳动,且用人单位从中获益,就很难撇清法律上的责任。尤其是餐饮、零售等接触性强的行业,更容易触碰这条红线。”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广泛讨论。有网友表示,老板确实是好心,但法律无情,这种“零活”看似无害,实则破坏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底线。也有律师指出,虽然15岁接近16周岁,但法律规定的年龄红线不容突破。若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帮手,应选择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或与学校建立合规的实习机制。

劳动监察部门也借此提醒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暑期是未成年人打工的高发期,无论是出于帮忙还是锻炼的目的,都不要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任何形式的有偿劳动。否则,一旦被查实,将面临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家长们也应引导孩子通过合法途径参与社会实践,切忌因一时疏忽连累朋友并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