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携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排他性交易行为,处以罚款44.44万元。这笔看似不大的罚单,却因创下在线旅游(OTA)领域的“三个第一”而意义深远:第一次对在线旅游平台展开反垄断调查并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第一次明确“二选一”排他性行为在OTA领域构成滥用;第一次将“忠诚折扣”这一隐性排他手段纳入反垄断规制范畴。这起案件不仅改写了中国在线旅游行业的竞争规则,也为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践范本。
第一案:从举报到处罚的两年博弈
案件始于2019年。多家酒店经营方陆续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携程利用其在在线旅游平台服务市场的优势地位,强制要求合作酒店签署“独家合作”协议,禁止酒店在其他平台提供同等或更低价格的房间,否则将面临搜索降权、屏蔽房源甚至下架处理等惩罚。2020年初,市场监管总局将此线索移交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正式立案调查。
调查人员发现,携程在中国境内在线旅游平台服务市场的份额超过50%,且具有极强的用户粘性和酒店资源控制力,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在此背景下,携程通过合同条款、系统设置、奖惩机制等多种手段,迫使酒店接受“二选一”约束。例如,一旦发现酒店在飞猪、美团等其他平台提供更低价格,系统会自动下调该酒店的排序权重,导致其流量骤降80%以上。调查显示,2016年至2021年间,携程以此方式锁定了超过10万家酒店的合作关系,严重限制了酒店的多平台经营自由。
第一罚:44.44万元背后的执法逻辑
2021年12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正式作出处罚决定:认定携程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20年度销售额0.1%的罚款,计44.44万元。
这一罚款金额引发外界“过轻”的质疑。但执法部门解释称,处罚金额综合考虑了携程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以及企业主动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因素。更重要的是,本案作为OTA领域首例反垄断处罚,其核心价值在于“定性”而非“定量”——通过法律判决明确传递“二选一”行为在旅游平台领域同样违法的信号。此后,携程立即取消了所有排他性条款,并公开承诺将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第一警:忠诚折扣的“隐蔽垄断”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突破,是执法机构首次将“忠诚折扣”纳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分析框架。与传统的“显性二选一”不同,携程采用的是“隐性排他”——通过阶梯式佣金比例、优先展示权、营销补贴等设计,给予“独家合作”酒店更低的佣金率和更好的流量资源,而对非独家酒店则收取更高佣金并降低曝光度。这种“忠诚折扣”在表面上是商业激励,实则构成变相的排他性交易,因为它使得酒店一旦选择多平台经营,就会面临成本大幅上升和流量急剧下降的双重打击,实质上丧失了真正的选择权。
上海交通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学者指出,此前国内外反垄断执法多聚焦于明确的“封杀”行为,而携程案首次将“用利益诱惑代替直接威胁”的排他手法纳入规制范围,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警示所有平台企业:无论形式如何创新,任何以限制竞争为目的、以市场支配地位为后盾的排他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审查。
行业影响:竞争重塑与消费者获益
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后,在线旅游市场迅速发生变化。飞猪、美团等竞争对手表示,大量此前被“锁定”的酒店开始主动询问多平台合作事宜,部分酒店已将价格调降至与携程相同甚至更低水平,消费者比价空间明显扩大。据第三方监测机构数据,处罚后半年内,携程平台上独享价酒店占比从45%降至12%,而飞猪、美团的高性价比房源供给量分别增长27%和34%。
这起案件也给整个平台经济领域敲响了警钟。从电商到外卖、从出行到旅游,“二选一”曾是平台扩张市场份额的惯用手法。携程案之后,更多行业开始自查自纠,竞争生态逐步从“排他锁定”转向“品质服务竞争”。正如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所言:“反垄断不是要打压头部企业,而是要确保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在公平的赛道上竞争。”
纵观携程垄断案始末,三个“第一”不仅是对一起特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认定,更标志着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进入精细化、纵深化的新阶段。当“隐形之手”被依法纠偏,行业活力才能真正释放,消费者的选择权才能得到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