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6万彩礼退60%双方都不服”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案件发生在安徽省某县,男方李某与女方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2年底订婚,李某向王某家支付彩礼6万元及若干金银首饰。随后双方共同居住生活约5个月,但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原因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遂起诉要求全额返还彩礼,而王某则认为彩礼系男方自愿赠与,且双方已共同生活,不应退还或仅应退还小部分。当地法院一审判决女方退还60%即3.6万元,但双方均对此表示不服,均已提起上诉。

男方:未领证即应全额返还

李某在法庭上表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条件未成就,王某理应全额返还。他称,共同生活期间房租、生活费大部分由自己承担,彩礼用于女方家庭收受,并未用于共同开支。他还指出,分手责任不在自己,而是女方中途反悔,因此要求王某返还全部6万元及首饰。

女方:共同生活消耗大,退60%已不公平

王某及其家属则持截然相反的观点。王某辩称,彩礼虽为6万元,但订婚时按习俗举办了仪式,宴请亲友也花费了数万元,且双方同居5个月,生活费、日常开支均有所消耗。她认为,彩礼在当地是一种风俗,自己因此背负了“二婚”的名声,精神上受到伤害。她主张不应退还一分钱,至少不应退60%。她表示:“我们在一起住了好几个月,凭什么要退那么多?法院判退60%对我们不公平。”

法院:综合考量,退60%有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具体返还数额需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本案中,双方未领证是事实,但已共同生活数月,且彩礼部分用于了共同开支。男方提出全额返还,未充分考虑女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付出;女方要求分文不退,也忽视了彩礼的“婚约”性质。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返还60%,既体现了对“未成婚”事实的认定,也兼顾了公平原则。

双方均不服:争议焦点在于“共同生活”如何量化

然而,这一看似“折中”的判决并未让任何一方满意。男方认为,未领证即应全额返还,共同生活时间短不应成为减少返还的理由;女方则认为,彩礼已融入生活和习俗消耗,返还60%过于苛刻。双方均已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此案也折射出当前彩礼纠纷中的普遍困境:法律虽有原则规定,但具体案件中“共同生活”的时长、消耗、过错等难以精准量化,导致判决往往难以令双方心服。一些法律人士指出,随着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引发社会关注,各地也在探索更加细化的裁判指引,例如根据共同生活时间长短设定阶梯式返还比例。

专家:应引导理性婚俗,减少“以彩礼论感情”

社会学专家表示,彩礼纠纷频发,根源在于部分地方将彩礼视为婚姻的“对价”,一旦感情破裂,就容易产生“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心态。建议从社会引导和法律规范两方面入手,倡导简约适度的婚俗礼仪,同时进一步完善彩礼返还的裁判标准,让司法判决更具可预期性和说服力。

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后续判决结果将对同类纠纷产生一定参考意义,也再次提醒公众:缔结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而非以金钱为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