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吉林警方扣押14吨鱼后腐烂被判赔62万”的新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因扣押财物后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14吨鲜活鱼类全部腐烂变质,构成行政违法,需赔偿当事人经济损失62万余元。这一案件再次敲响警钟:执法权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
14吨鱼被扣押,七天变“鱼汤”
事件起因于2019年。吉林省蛟河市一家水产公司负责人王某,从黑龙江省购买14吨鲜活鲤鱼准备运往吉林市销售。当运输车辆行至吉林市龙潭区境内时,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为由依法扣押。警方认为,该批鱼货可能存在来源不明、手续不全等问题,遂将整车鱼运至指定地点存放。
然而,后续处置却出现重大失误。据法院审理查明,自2019年6月26日扣押之日起至7月2日,14吨鲜活鲤鱼在未得到任何有效保鲜措施的情况下,被露天堆放。时值夏季高温,冰块融化后无人补充,鱼类迅速死亡、腐烂,散发出强烈恶臭。直到7月2日,警方才联系有关部门对腐烂鱼货进行掩埋处理。此时,14吨鱼已全部损毁,损失惨重。
法院:扣押合法但保管违法
王某不服,将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扣押行为违法并赔偿全部损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对涉案鱼货实施扣押具有法律依据,属于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该行为本身不违法。
但是,法院同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警方在扣押后长达七天时间里,未对鲜活水产品采取任何有效的冷藏、保鲜措施,导致其全部腐烂变质,明显未尽到“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违法。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扣押14吨鱼后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行为违法;判决该局赔偿王某直接经济损失62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赔偿款已执行到位。
案件背后:执法规范化任重道远
“鲜活物品不同于普通财物,其保管有特殊要求。”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行政强制法对查封、扣押财物的保管义务有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于鲜活、易腐、易变质物品,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先行变卖或拍卖,以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损失。“本案中警方显然忽视了这一点,导致原本价值不菲的财产化为乌有。”
这并非个例。近年来,因行政机关扣押财物后保管不当引发的赔偿案件时有发生。2018年,湖南某地工商部门扣押一批冷冻肉制品后未及时冷藏,导致价值30万元的肉品变质,最终被判赔。2020年,山东某地农业部门扣押果农的苹果后露天堆放腐烂,亦被法院判赔。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拥军认为,此类案件反映出部分基层执法人员“重扣押、轻保管”“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定式。“扣押是手段而非目的。执法机关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时刻牢记‘比例原则’和‘最小损害原则’,不能为了办案方便而忽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反思:62万买来的教训
62万元的赔偿,对于基层公安机关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财政支出,更是一堂沉重的法治课。事实上,这起案件也引起了吉林省公安系统的高度重视。据知情人士透露,龙潭分局在判决后已进行内部整改,组织全体民警学习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并专门制定了针对鲜活、易腐物品扣押后的应急保管预案。
“执法者不仅要依法检查、扣押,更要依法保管、处置。”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谭平认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公众对执法规范化的要求越来越高。行政机关必须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在每一个执法环节都体现出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只有让权力在法治的笼子里运行,才能避免类似‘14吨鱼变鱼汤’的悲剧重演。”
眼下,盛夏将至。对于基层执法人员而言,这起案件传递的警示信号格外清晰:面对鲜活易腐物品,办案固然重要,但依法保管、及时处置同样不容忽视。这笔62万元的赔偿,希望不只换来个案的了结,更能推动整个执法体系向更规范、更文明的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