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集团”)和北京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晖百孚”)分别作出罚款1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两家公司因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被处以相应罚款。
案件事实: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市场监管总局调查发现,火炬集团与鼎晖百孚在相关交易中实施了经营者集中行为,但未按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事先申报。具体而言,火炬集团通过其控股子公司收购了某目标公司部分股权,鼎晖百孚则作为共同投资方参与了此次股权收购交易。该交易完成后,交易各方对目标公司形成了共同控制,符合《反垄断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定义。
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核查,火炬集团与鼎晖百孚的营业额均已达到上述申报标准,但两家公司均未依法履行申报义务。
法律分析: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需承担法律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在调查后评估认为,本次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但未依法申报的行为本身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将罚款上限大幅提高:对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集中,处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具有竞争损害效果的,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0%以下的罚款。
鉴于本次集中未产生竞争损害后果,且两家公司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各处以175万元罚款。该处罚金额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既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惩戒,也兼顾了案件的具体情节。
监管警示:经营者集中的合规红线
此次处罚再次释放了反垄断执法持续从严的信号。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加大对未依法申报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针对达到申报标准但“先斩后奏”或“边斩边奏”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2022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凸显了立法者对合规申报的重视。
对于企业而言,无论交易最终是否具有竞争风险,只要达到申报标准,就必须先申报、后实施。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的案例表明,即使是国企或知名投资机构,也不得逾越法律红线。企业法务和合规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经营者集中风险评估机制,在交易结构设计阶段即介入判断,避免因程序违法而遭受处罚。
行业观察:私募股权投资的合规新课题
值得注意的是,鼎晖百孚作为私募股权基金,此次被罚也引发了对投资机构反垄断合规的关注。随着PE/VC机构参与并购交易的规模扩大,部分投资机构对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了解不足,误以为“财务投资”或“小比例收购”无需申报,这是严重的误解。根据《反垄断法》,只要收购方通过交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无论收购比例高低,都可能构成需申报的经营者集中。
目前,市场监管总局已建立简易案件申报程序,对于不具有竞争损害风险的低风险交易,可加快审查速度,缩短企业等待时间。企业应善用该机制,在合规前提下提高交易效率。
此次处罚决定已于近日正式送达两家当事人,相关罚款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市场监管总局同时要求,企业在未来类似交易中必须严格遵守反垄断法律规定,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反垄断执法机构将继续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实施集中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