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标志着这部实施逾二十年的法律迎来首次系统性修订。此次修法旨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营商环境,并强化政府采购在宏观调控、促进科技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等方面的政策功能。修订草案围绕主体范围、采购方式、程序规则、争议解决及监督管理等核心领域作出重大调整,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修订背景:适应发展新要求

现行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在规范政府采购活动、节约财政资金、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数字经济、绿色采购、供应链安全等新需求的涌现,原有法律框架已难以完全适应实践需要。例如,采购主体范围界定不清、采购方式过于僵化、支持中小企业和创新产品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电子化采购法律依据不足等问题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国际政府采购规则也在不断演进,我国正积极推进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谈判,法律体系的接轨需求愈发迫切。因此,系统性修订被提上日程。

修订亮点:全链条制度创新

从公布的修订草案看,此次修法在多个维度实现突破。

首先,扩大采购主体与适用范围。 草案将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纳入采购人范畴,同时明确将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型服务纳入采购对象,并增设紧急采购、战略采购等特殊情形,为应对突发事件和国家重大战略提供法律支撑。

其次,优化采购方式与程序。 草案在原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基础上,创新引入“创新采购”模式,允许对技术复杂、无法明确需求的项目采用竞争性对话,鼓励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同时,大幅简化小额采购流程,推行框架协议采购,提升效率。

第三,强化政策功能与绩效导向。 草案明确要求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创新产品,并设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强制条款。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要求采购人综合考量采购、使用、维护、报废等环节成本,而非单纯追求最低价。此外,新增“绩效评价”制度,将采购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

第四,完善电子化与信息公开。 草案确立电子采购法律地位,要求全国统一采购平台互联互通,实现交易全程留痕。信息发布范围从中标结果扩展至采购意向、合同履行、验收结果等全链条,并强化对供应商商业信息的保护。

第五,健全争议解决与监管机制。 修订草案完善了质疑投诉制度,增设“先调解后裁决”程序,降低供应商维权成本。同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恶意串通、虚假投标等行为引入信用惩戒,并建立采购人内控问责机制。

专家解读:激活市场与重塑规则

多位政府采购领域专家表示,此次修订体现了从“程序合规”向“结果导向”的转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表示,新法将有效破解“低价中标、质次价高”的困局,通过绩效评价和生命周期成本计算,引导采购人追求物有所值。同时,预留份额和首购制度将为中小企业打开更广阔空间,激发创新活力。

但也有专家提醒,修法后配套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需及时跟进,特别是创新采购的评审标准、绩效指标的量化、中小企业资格认定等环节,避免政策落地出现“最后一公里”障碍。

影响展望:政企生态深度重构

对于广大供应商而言,新法实施后竞争规则将发生深刻变化。过去依赖低价、关系或“围标”的企业将面临淘汰,而具备技术、服务和创新能力的企业将获得更大优势。对采购人单位,则意味着内部管理流程的再造,需要建立专业采购团队和绩效评价体系。

目前,修订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预计将于年内审议通过。业界普遍认为,此次修法不仅是一次法律文本的修订,更是政府采购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升级,将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