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顾客买到4元过期零食凭证据获赔千元”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消费者王先生在小区附近一家便利店购买了一包售价4元的薯片,食用时发现已过期一周。在保留购物小票、商品包装及现场视频等完整证据链后,王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提起诉讼。最终,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便利店退还货款4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这一案例再次彰显了法律对食品安全领域的“零容忍”态度,也提醒消费者:维权并非“小题大做”,法律保护每一个较真的人。
事件还原:4元薯片牵出千元赔偿
据王先生介绍,他于某日晚间在便利店购买了这包薯片,结账后并未立即食用。回家打开包装后,发现薯片口感发软、有明显哈喇味,查看包装背面才发现生产日期为去年,保质期6个月,已过期整整一周。王先生第一时间返回店内交涉,但店员态度冷漠,称“4块钱的东西,退你钱算了”,拒绝承认过失。王先生随即用手机拍摄了店内货架上同批次过期产品、购物小票以及与店员对话的全程视频,并将过期薯片妥善封存。
次日,王先生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同时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认为,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且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由于王先生实际支付货款仅4元,十倍赔偿仅40元,不足1000元,故法院依法适用“保底”条款,判决便利店赔偿1000元,并退还货款4元。
法律解读:“退一赔十”保底千元,剑指违法成本过低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分析指出,《食品安全法》设置“赔偿金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的条款,初衷正是为了破解“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困局。过去,消费者因小额食品安全问题维权,往往面临诉讼费、时间成本远超商品本身价值的尴尬,导致许多人选择“算了”。而“千元保底”制度直接提高了违法商家的代价,鼓励消费者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本案中,便利店因一包4元的过期薯片被罚1000元,赔偿数额是货款的250倍,惩戒警示作用十分明显。
“很多商家认为过期几天‘问题不大’,消费者也不会为了几块钱来较真。但法律明确告诉我们,食品安全没有小事。”张律师强调,消费者在维权时务必注意收集三方面证据:一是购物凭证(小票、电子支付记录);二是问题商品实物(尽量保持原状);三是能证明购买过程及商家身份的材料(如店铺照片、监控录像、录音等)。王先生正是因为证据扎实,才使维权过程顺畅高效。
专家观点:较真维权是推动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陈教授认为,食品安全不能仅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更需要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共治。“像王先生这样的‘较真’消费者,实际上是在帮所有消费者清除隐患。每一次依法索赔,都是对违法商家的精准打击,也是对守法经营者的正向激励。”陈教授呼吁,公众应摒弃“怕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主动留存证据、依法维权。同时,平台和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简化小额消费纠纷处理流程,降低维权门槛。
案例延伸:多地类似判例为消费者撑腰
近年来,全国各地已有多起因购买低价过期食品获赔千元的判例。例如,上海一消费者因购买6元过期饮料获赔1000元,深圳一市民因3元过期面包获赔1000元。这些案例不断强化着“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的法治共识。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审理中普遍认定,只要消费者能证明商品已过期且从该商家购买,无论其是否实际食用、是否造成身体损害,商家均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提醒与建议
消费维权并非“敲诈勒索”,而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在购物时应养成检查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习惯,并注意保留购物凭证。一旦发现问题商品,可采取以下步骤:与商家沟通协商→向12315平台投诉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商家而言,务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定期自查制度,杜绝任何过期商品上架销售。一包4元的薯片虽小,但一旦触碰法律红线,罚单可能高达上千元,更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声誉损失,得不偿失。
食品安全无小事,法治力量正以“千元赔款”这样看得见的方式,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正如王先生在拿到赔偿后所言:“我不仅是为自己讨个说法,更是希望所有商家都能记住:食品安全,一分也不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