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夜钓溺水身亡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一名男子在夜间前往某钓场钓鱼时意外落水溺亡,家属随后将钓场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钓场经营者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该判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夜钓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

深夜钓鱼 不幸溺亡

据了解,死者李某(化名)现年42岁,长沙本地人,平日里酷爱钓鱼,尤其喜欢夜钓。今年6月的一个周末晚上,李某与两名朋友结伴前往长沙市郊某钓场钓鱼。该钓场位于一处水库边缘,水深约3至5米,岸边设有简易护栏和警示牌。当晚10时许,李某在垂钓过程中,因鱼线缠绕岸边杂物,他起身准备前往水边解线,不料脚下湿滑,瞬间失去平衡坠入水中。

事发时,李某的两名朋友正在不远处,听到落水声后立即赶来施救。但由于夜间视线不佳,加之水库水深、水温偏低,两人虽尝试用鱼竿和绳索救援,却未能成功。钓场工作人员在接到求救后启动应急救援程序,拨打120并组织人员下水搜救。约20分钟后,李某被打捞上岸,但已无生命体征。经120急救人员现场确认,李某系溺水身亡。

家属起诉 索赔百万

李某的离世给家庭带来沉重打击。其妻子王女士认为,钓场作为经营场所,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夜间垂钓区域照明不足、救生设备配置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直接导致了意外的发生。王女士遂将钓场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8万余元。

钓场经营者则辩称,钓场已在岸边设置了明显的“水深危险、禁止下水”警示牌,且配备了救生圈、救生绳等基本救生设备。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夜钓的风险有充分认知,其自行靠近水边解线属于对自身安全的疏忽,钓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告知和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钓场承担3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钓场虽设置了部分警示标识和救生设备,但夜间经营期间,垂钓区域照明明显不足,未能有效提示和防范因视线不佳带来的落水风险。同时,救生设备摆放位置距事发点较远,工作人员在应急处置时存在响应延迟,未能有效缩短救援时间。这些客观因素与李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也指出,李某作为有经验的钓鱼爱好者,对夜钓的危险性应当有基本认知,其在夜间主动靠近无护栏的水边区域,对自身安全缺乏足够谨慎,是导致溺亡的主要原因。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钓场经营者承担30%的次要责任,赔偿家属各项损失32万余元。目前,双方均未表示上诉。

律师提醒:夜钓安全不可忽视

针对本案,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分析指出,近年来,因钓鱼尤其是夜钓引发的溺亡事故时有发生,相关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这类案件中,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受害人的自甘风险原则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刘明提醒,钓场经营者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夜间营业必须保证充足照明,尤其在水边高风险区域做到全覆盖;二是救生器材应放置在显眼且易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检查维护;三是应当制定规范的应急处置预案,工作人员需经过急救培训,确保在突发状况下能够第一时间有效施救。

与此同时,广大钓鱼爱好者也应提高安全意识,尤其是在夜间、雨天、酒后等危险条件下,要主动远离深水区域、穿戴救生衣、结伴而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切莫因一时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