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涉及境外务工人员死亡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来自河南的农民工张建国(化名)在非洲某国一家中资建筑公司务工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家属要求认定工亡并索赔,但涉事公司以“非工作时间内发病、非因工原因”为由拒绝承认工亡。双方各执一词,事件陷入僵局。
异国突发意外 家属千里维权
据家属介绍,张建国今年45岁,去年经劳务中介介绍,与河南某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被派遣至非洲某国参与当地公路建设项目,岗位为钢筋工。今年3月15日晚,张建国在项目部宿舍休息时突感胸痛、呼吸困难,同事紧急将其送往当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医院初步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
事发后,家属第一时间联系公司,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亡并支付赔偿。然而,公司方面给出的答复令家属难以接受:公司表示,张建国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且死因为自身疾病,不符合工亡认定条件,只愿出于人道主义给予少量安抚金。
公司:不属因工死亡 愿协商补偿
涉事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张建国的死亡令人痛心,但公司对工亡认定有严格依据。“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合同约定,工亡必须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等情形。”该负责人称,张建国发病时已下班回到宿舍,且死因是个人疾病,与工作无直接因果关系。
公司还指出,项目所在地医疗条件有限,但公司已尽到及时送医义务。为体现人道关怀,公司愿意协商给予家属一定补偿,但无法接受工亡认定及相应的高额赔偿。
家属:长期高强度劳动 应视为工亡
“老张去非洲前身体一直很好,体检也没问题。工地每天高强度劳动,非洲高温酷暑,怎么可能和身体没有关系?”张建国的妻子情绪激动地表示,丈夫每天工作超过10小时,气温经常40摄氏度以上,项目部没有配备足够的防暑降温措施。她认为,丈夫的死亡与工作环境恶劣、长期劳累密切相关,应视为工亡。
家属的代理律师指出,虽然张建国死亡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亡。律师认为,考虑到境外务工的特殊性,长期驻外、生活工作界限模糊,宿舍应视为工作岗位的自然延伸。此外,如果能够证明工作环境高温、高强度等因素诱发了疾病,也应与工亡挂钩。
法律界:争议焦点在于“时间”与“关联”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两个问题:一是发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二是突发疾病与工作条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该专家指出,司法实践中,对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较为严格,通常不将休息时间、宿舍等区域认定为工作场所。但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延长工时、未提供必要劳动保护等情形,法院可能倾向于从保护劳动者角度作出解释。此外,家属可申请死亡原因鉴定,查明是否存在高温中暑、劳累过度等职业病因素。
目前,当地人社部门已介入调解。由于事发地在境外,家属维权面临取证困难、法律适用复杂等现实障碍。专家提醒,出国务工人员务必签订正规合同,购买境外工伤保险,留存工作证据,一旦发生意外,应及时寻求国内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及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协助。
截至发稿,双方仍在协商中。家属表示,若协商无果,将提起法律诉讼。这起事件也再次敲响了境外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的警钟,如何平衡企业责任与劳动者权益,仍需制度层面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