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6月至9月,云南进入野生菌采摘和食用旺季,随之而来的“见小人”“抓幻觉”等趣闻屡见不鲜。但玩笑归玩笑,当幻觉中的“妖怪”变成现实中的邻居、路人甚至家人,一记重拳下去,伤人者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法律专家,试图厘清“吃菌中毒打人”背后的责任边界。

真实案例:幻觉中“打妖怪”打伤了邻居

就在上周,云南昆明某医院接诊了一名因食用野生菌中毒的45岁男子王强(化名)。据其家人回忆,王强当晚食用了自行采摘的“见手青”后,突然大喊“屋子里有妖怪”,冲进邻居家中将一名老人打倒在地。老人面部多处挫伤、鼻骨骨折。王强随后被警方控制并送医,经鉴定血液中含有致幻毒素。令人哭笑不得的是,清醒后的王强对打人行为全无记忆,只记得“一直在和妖怪搏斗”。

类似事件并非孤例。在云南每年发生的野生菌中毒事件中,约有15%~20%伴随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其中部分患者会出现攻击行为。这引发了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因菌子中毒导致精神障碍而伤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可能面临“自陷风险”的认定

“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吃菌子中毒后伤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刚告诉记者。他援引《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该条款有一个关键前提——“病理性”醉酒或中毒与“自愿陷入”有本质区别

李刚分析:“食用野生菌属于主动行为。当事人明知或应知野生菌可能含有毒素、可能导致精神障碍,仍然选择食用,这在法律上构成‘原因自由行为’(actio libera in causa)。根据刑法通说,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此状态下实施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他举例,醉驾撞人的司机不能说“我喝醉了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免责,因为喝酒是自愿行为。同理,吃菌子中毒后打人,法院倾向于认定行为人具有“过失”甚至“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

不过,如果食用者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投喂有毒菌子,或者菌子经专业检测认定为“常规无毒品种”但意外产生了毒性变异,则可能因缺乏主观过错而免责。但这种情况极为罕见。

民事赔偿:受害人可以向谁索赔?

无论刑事责任如何认定,民事赔偿责任几乎无可避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便因中毒导致精神异常而“无意识”打人,致害方仍可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法律并不承认“我忘了”或“我没意识”作为抗辩理由。

“更重要的是,受害人还可以向售卖有毒菌子的商家或提供菌子餐食的餐馆主张连带赔偿。”云南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敏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的,生产者、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近年来云南已有多起因食用野生菌中毒后,中毒者起诉餐馆并获赔的案例。

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打人行为发生在完全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中(例如食用者从未接触过野生菌,且正规餐馆保证菌子安全,但意外因生物变异导致中毒),法院可能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不要拿“幻觉”当挡箭牌

云南卫健委专家提醒,食用野生菌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且务必彻底煮熟。一旦出现头晕、幻觉、恶心等症状,立即催吐并就医。法律专家则强调:“吃菌中毒打人”不是段子,更不是梗,而是实打实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你在幻觉中伤害了他人,清醒后不仅要面对医疗赔偿,还可能面临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指控。”李刚律师最后补充,“法律不会因为你觉得‘当时是妖怪’就网开一面。吃菌子,先学安全;打人,先想责任。”

每年菌子季,还是那句老话:不熟悉的不采、不买、不吃。毕竟,幻觉再有趣,重拳的代价可一点也不有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