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规范管理,防范风险隐患,民政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禁止社会团体设立四类分支机构,要求各地民政部门严格执行,进一步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四类分支机构被明确禁止
《通知》指出,社会团体不得设立以下四类分支机构:一是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即社会团体不得在自身名称中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亦不得在分支机构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字样;二是不得设立在国内以外国别命名的分支机构;三是不得设立与自身业务范围无关的分支机构;四是不得设立超出自身业务范围、与实际工作不符、不具备必要性的分支机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规定旨在切断社会团体通过设立异地分支机构变相“跑马圈地”、违规开展活动的路径,防止出现“一套人马、多块牌子”的乱象,避免社会团体因分支机构过多过滥而陷入管理失控。
分支机构管理乱象亟待整治
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数量持续增长,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公益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社会团体在分支机构管理方面暴露出不少问题。有的社会团体在全国各地大量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且不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游离于监管之外;有的社会团体以“研究院”“中心”“委员会”等名义设立与自身业务无关的分支机构,实际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甚至非法集资;有的社会团体甚至允许分支机构以自身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签署合同,导致法律风险频发。
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李建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民政部精准锁定四类问题最为突出的分支机构类型,体现了“精准施策、靶向治疗”的监管思路。“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等于从源头上遏制了社会团体借壳设立‘二级法人’的可能,对维护社会组织统一登记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存量分支机构将面临清理规范
《通知》不仅对新增分支机构作出限制,也对现有分支机构提出了清理要求。民政部要求,各社会团体应于2025年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对不符合规定的分支机构进行撤销或合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民政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此外,民政部强调,社会团体不得以“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亦不得将分支机构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运营。社会团体对分支机构的财务、人事、业务活动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使用社会团体全称且以“分支机构”作为后缀。
专家解读:政策利好行业健康发展
“这一政策对社会组织的规范运作是重大利好。”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过去一些社会团体热衷于设立分支机构,出发点往往是“多收会费”“扩大影响”,而不是真正为了服务会员和行业。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将倒逼社会团体回归业务本源,专注于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全国性社会团体确实有在各地开展活动的实际需求,一刀切禁止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可能带来不便。对此,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社会团体可以通过在章程中明确活动地域范围、吸收地方性团体作为单位会员、与地方民政部门合作等方式解决跨区域服务问题,并非只有设立分支机构一条路径。
后续监管将持续发力
民政部表示,下一步将推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从法律层面完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同时,将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审查,对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零容忍”。
此次《通知》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社会组织管理从“重登记、轻监管”向“全周期、精细化”转型迈出重要一步。专家普遍认为,随着上述规定的落地实施,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将告别“野蛮生长”,社会组织领域也将迎来更加清朗的发展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