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许昌某私房菜馆因未经授权使用“胖东来”商标及近似标识,被判赔偿原告河南胖东来商贸集团(以下简称“胖东来”)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这一判决再次将知名企业的品牌保护话题推向公众视野。

案件背景:当“胖东来”遇上“私房菜”

胖东来作为河南本土零售标杆企业,自1995年创立以来,凭借优质服务与口碑积累,旗下“胖东来”系列商标已涵盖超市、百货、餐饮等多个类别,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知名度。然而,2023年,胖东来发现许昌市区一家名为“胖东来私房菜馆”的餐饮门店,在其门头、菜单、外卖平台等显著位置使用与“胖东来”商标高度近似的字样和设计,甚至在店内装修风格上刻意模仿胖东来超市的标识体系。

胖东来认为,该私房菜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2023年9月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庭审焦点:是“正当使用”还是“搭便车”?

庭审中,被告私房菜馆辩称,其使用的是“胖东来”三个字作为店铺名称,并非直接复制胖东来的注册商标样式,且餐馆与超市分属不同行业,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此外,被告主张“东来”一词属于常用词汇,不应被独占。

但胖东来一方则指出,其“胖东来”商标在河南省内乃至全国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被告的行为明显意在利用原告品牌影响力吸引客源,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行为。原告还提交了多份消费者调查数据,显示超过70%的受访者误以为该私房菜馆与胖东来存在关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胖东来私房菜馆”与原告的“胖东来”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意义上高度相似,且被告经营范围中的餐饮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虽不完全相同,但均涉及商业服务和餐饮消费,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胖东来存在许可、合作或关联关系。同时,被告在经营中刻意模仿胖东来的视觉元素,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胖东来”商标近似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6万元。对于原告提出的50万元赔偿请求,法院认为部分证据不足以证明实际损失规模,酌情予以支持。

反响:品牌保护与市场秩序的双重信号

判决一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张明表示,该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知名商标跨类保护力度的加强。“即便被告与原告并非直接竞争对手,但只要其行为可能误导消费者、损害品牌商誉,法律就会予以规制。”他同时提醒中小企业,在起名时应避免“傍名牌”的短视行为,否则可能面临高额赔偿和声誉损失。

胖东来方面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并称将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而涉事私房菜馆表示将考虑是否上诉。

行业启示:餐饮业商标合规刻不容缓

近年来,随着餐饮行业竞争加剧,“蹭热度”式命名屡见不鲜。从“海底捞”被模仿到“茶颜悦色”遭遇山寨,此类案件频发。业内专家建议,餐饮创业者在选择字号时,应提前进行商标检索,避免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名称或近似元素。同时,一旦发现侵权行为,权利人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法院寻求救济。

此次胖东来胜诉,不仅维护了自身商业利益,也为整个快消及餐饮行业敲响了警钟:品牌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任何试图“走捷径”的侵权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沉重代价。截至发稿,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走向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