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有退休金,够吃够喝,凭什么还要儿女给赡养费?”这句话,曾是许多老年人不愿向子女开口的核心顾虑,也成了不少子女拒绝支付赡养费的“挡箭牌”。那么,当父母每月领取着数额不等的养老金时,是否就意味着子女可以免除法定的赡养义务?日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赡养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退休金不是赡养义务的“豁免令”,子女的赡养责任,不能因父母有收入而一刀切地免除。
案件回放:七旬老人起诉子女索要赡养费
现年72岁的张大爷(化名)系南京市江宁区某企业退休职工,每月领取养老金约3600元。老伴有慢性病,常年需要服药,每月自付医疗费及营养费支出约1500元。张大爷与老伴育有二子一女,三个子女均已各自成家,经济条件中等。自2022年起,张大爷因身体原因多次住院,自付医疗费用不断增加,生活渐感拮据。他曾多次向子女提出每月适当资助,但遭到长子张某的明确拒绝。张某认为,父亲每月有固定退休金,3000多元足够两位老人基本生活,自己家庭也有房贷、孩子教育等压力,不应再额外支付赡养费。另外两名子女则表示愿意适当承担,但需与大哥保持一致。无奈之下,张大爷将三个子女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院判决:子女有义务,退休金非抗辩理由
庭审中,张大爷提供了近两年的医疗凭据及日常开销账目,证明其退休金在扣除医疗费、药费后,仅剩2000余元用于两个人的衣食住行,确实存在困难。三个子女中,长子张某坚持认为父亲有稳定收入便无需赡养;次子及女儿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款并未将“是否有退休金”作为子女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法院同时指出,老年人有退休金,只能部分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但不能完全免除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判断父母是否“生活困难”,应结合其收入水平、实际支出、健康状况及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等综合认定。
本案中,张大爷虽有退休金,但由于医疗支出较大,实际可支配收入已低于当地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活困难”。而三个子女均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应当承担相应赡养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决三个子女自2023年7月起,每人每月向张大爷支付赡养费300元,并共同承担张大爷日后的大额医疗支出。
法律解读:赡养义务“底线”不因收入而消失
针对此案,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该判决传递出鲜明导向: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与父母是否有养老金、退休金无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分析称,现实中有不少人存在误区,认为“父母有钱就不用给钱”,但法律考量的是老年人整体生活状况。如果老人因大病、失能、独居等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即便每月有退休金,子女仍负有赡养责任。
另一方面,赡养费的金额并非“一刀切”。法院通常综合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有退休金的父母,法院在计算赡养费时会将其收入纳入考量,减免子女部分负担,但绝不是零负担。
社会意义:扭转“啃老有理,赡养无责”的偏见
一项调查显示,超过六成的受访老年人曾经因“自己有收入”而放弃向子女索要赡养费。而部分年轻人也借机将父母的养老金视为“理所当然”的养老保障,从而忽视了自身应尽的义务。南京此案判决后,在社交媒体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有退休金是父母的福气,不是子女不孝的理由。”“赡养是情分更是本分,法律给你上了一课。”
江宁区法院法官在判后释法时强调,赡养老人不仅是伦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对于广大老年人而言,如果确因疾病、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无论是否有退休金,都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子女承担赡养责任;对于子女而言,切勿以“父母有钱”为借口推卸责任,否则不仅会伤害亲情,更可能面临法律的强制约束。
法院的一纸判决,厘清了人们长期以来的认知盲区:养老金的本质是社会保障制度对老年人的基础关照,而子女的赡养是原生家庭的代际责任,二者可以共存,不能互相替代。唯有法律与亲情共同守护,才能让每一位老人真正老有所养、老有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