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理财纠纷案迎来终审判决:投资者孙女士花费17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最终亏损166万元,一审法院曾判令银行承担部分责任,但二审法院改判银行无责,驳回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迅速引发社会热议,理财亏损究竟该由谁买单,再次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

案情回顾:170万本金仅剩4万

2019年,孙女士在某股份制银行网点购买了一款名为“某鑫理财产品”的净值型产品,认购金额为170万元。该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风险等级为R3(中等风险)。孙女士在购买时完成了风险测评问卷,结果显示其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然而,产品到期后,孙女士发现本金仅剩余约4万元,亏损幅度高达97.6%。

孙女士认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存在误导销售行为,例如未充分揭示产品可能亏损本金的风险、夸大历史收益等。她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一审:银行承担20%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尽管孙女士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和产品合同,但银行未能提供完整录音录像资料,证明其已就产品风险向孙女士进行详细解释。同时,孙女士虽完成风险测评,但银行未对其“稳健型”风险偏好与R3产品之间的匹配性进行充分说明。法院酌情判定银行承担20%的责任,赔偿孙女士约33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改判:银行无责,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认定银行无责,驳回孙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孙女士作为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金融消费者,理应对非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有基本认知。涉案产品的风险等级与孙女士的风险测评结果相符,且银行已提供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孙女士签字确认。虽然银行未能提供完整的“双录”资料,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

法院进一步指出,理财产品净值的涨跌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孙女士的亏损主要源于产品净值大幅下跌,而非银行存在欺诈或误导行为。投资者在购买净值型产品时,应当对“自负盈亏”原则有充分预期。银行不应为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打破“刚兑”是监管趋势

多位法律和金融专家表示,该案的改判体现了司法层面对“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的强化。随着资管新规落地,理财产品全面净值化转型,银行不再承诺保本保息,投资者需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银行只要在销售环节尽到了信息告知、风险匹配等义务,就不应为后续的市场波动负责。

但专家也提醒,银行在销售过程中仍需严格规范操作,特别是对于老年投资者、低收入群体等“弱势”金融消费者,应当更加细致地进行风险提示。本案中,孙女士为70岁老人,一审法院曾对其认知能力有所考量,但二审法院并未采纳这一观点,认为老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曾多次购买理财产品,不属于“金融小白”。

启示与建议

这起案件给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购买理财产品前务必仔细阅读合同,了解产品投资方向、风险等级、赎回规则等关键信息。尤其是净值型产品,其价值波动可能远超预期,甚至出现本金大幅亏损的情况。投资者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切莫盲目追求高收益。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虽然二审判决免除了赔偿责任,但“双录”缺失、销售细节不规范等问题仍需引以为戒。司法实践对适当性义务的审查日趋严格,银行必须做到全过程留痕、全流程合规,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截至发稿,孙女士表示将继续申请再审。这起“170万亏166万”的典型案例,也将持续影响未来理财纠纷案件的裁判走向。